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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中销售额的理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征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得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又对纳税申报销售额进行了解读,其中讲到“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但是计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举例说明A商贸公司为2018年5月开业,2018年5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2018年2月-2018年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20万元;2019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40万元,同时2019年1月稽查查补所属期为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75万元。假设该公司是按月申报,2018年1月---12月申报销售收入70万元,没有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也没有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于2019年1月稽查查补的所属期为2018年12月的应税销售收入75万计入2019年1月销售额,不计入2018年12月的销售额。2019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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