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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拙见】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应增值税视同销售

这里说的是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是否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因为个人对外投资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也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说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在财税〔2016〕36号发布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仅有三条,分别是: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是洋洋洒洒的八条。细细品味还是有所差异的。

一、货物对外投资

货物对外投资肯定是要做视同销售的,这个毫无疑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看,被投资的企业将来也会因销售产生销项,同时投资企业购买货物时已经抵扣过进项,故需要在投资时投资企业需要产生销项,而被投资企业需要有进项抵扣,才能保证链条完整。

二、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外投资

我们首先看营业税期间的政策如何规定,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外投资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再看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同时依据营改增的政策平移原则,是不是说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外投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呢?

未必!

三、对视同销售的一些异议

我个人认为,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外投资就是一个正常的一般销售活动,而不是所谓的视同销售。对外投资其实质是一种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交换股权的行为,是一种有偿的行为。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是用类似于列举法的形式将视同销售的情况列举,而营改增后的36号文则以是否为无偿销售作为划分视同销售的标准,这个我觉得是对视同销售更准确、更合理的定义方式,说实话,对于第一种将货物对外投资作为视同销售,我倒觉得不是很合理,这应该就是一种正常的一般销售活动,用货物换股权。

3806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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