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主要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A企业于2017年5月20日,购进一车交通车,金额为40万元,税额6.8万元,主要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请问该企业购进车辆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如何才能抵扣?抵扣多少?
解析:
1、 税收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理解: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 结论
情形一:如果A企业购进的该交通车是“专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则属于集体福利性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如果A企业购进的该车交通车既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同时又用于生产所用,或属于经营管理所用(灵活掌握,巧妙处理,比如公司有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有适当的使用纪录等),则其购进的该交通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重要事项提示:若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即使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也应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先认证,再作进项转出。避免后期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转用于应税项目却因无法取得专票或逾期未抵扣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
案例2:营改增后,不动产进项税额具体如何抵扣?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有以下二种情形:
情形一:2017年1月10日购进一座办公大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00万元,税额为5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
问:该企业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解析:
1、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2016】15号)的“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抵扣标准
因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5*60%=33万元,第13个月起可抵扣进项税额=55*40%=22万元。
情形二:假设2018年3月5日,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17年1月10日购进的办公大楼专用于职工集体宿舍,此时不动产净值为475万元。
问: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1、税收政策
国税【2016】15号:“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3、 计算依据
根据上述税收相关规定计算如下:
(1)不动产净值率=475/500*100%=95%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5*95%=52.25万元
(3)因该企业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为55万(已使用满13个月,已抵扣了33+22=55万元)>52.25万,因此,该企业当月申报增值税时,应当从进项税额中扣减52.25万元。
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