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务必一定要明确,税收的产生不是财务部门计算处理的,是企业业务部门做业务签合同后随之产生的,因此,业务部门签订合同的时候务必让财务部门参与合同的会签,这就是企业税务的前置性管控,在“懂规”的“老司机”操盘情况下,我们需要在理清楚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产业架构基础上,针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商业交易习惯,纠偏企业的交易惯性,重塑企业的交易流程和企业的核算体系,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环节“顺规而为”,切不可以“逆规而动”,否则,多缴税,缴冤枉税,少缴税,补缴税,交滞纳金,罚款等被动局面在所难免。
【解读税收政策】
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政策原文】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入解读】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这句话中“等”字的含义,也就是,是表示列举后煞尾的“等内”还是不完全列举的“等外”。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因此,本条此处的“等”应理解为不完全列举的“等外”。也就是说“类似事项”以此类推,比如既做道路摊铺工程的,也做“道路摊铺工程所用的沥青”等拌和的生产加工,例如,做门窗加工制作,也做门窗按照施工安装的门窗企业。这类企业也是遵循这个原则:生产加工制作环节按照货物销售16%,施工安装按照建筑服务(清包工),适用3%的增值税。
本条所述业务,究竟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现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很明显,既然本条所述业务已经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别无选择的属于“兼营”。
可以这样通俗的表达本条的意思:销售本企业自己生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类似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所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销售外购【是外购,不是自产,不是自己加工制作】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能否适用本条规定?其实公告的本条清清楚楚写明了“自产的”,那么,除非以后另有规定,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然就不能适用本【案例分析】
税负分析:假如大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并安装自制板房给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公司130元,其中自制板房进项材料成本70元,自制人工30元,安装人工30元(占比23%).
【核心点:自制并安装,符合11号公告的要点】
A)按照原来36号文的规定,
大华钢结构公司
应缴增值税=(130×16%-70×16%)=9.6元
壹加壹置业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9.6元
大华钢结构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9.6/130=7.38%
B)按照11号公告
大华钢结构公司应缴增值税=(100×16%-70×16%+30×3%)=5.7元
壹加壹置业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7元
大华钢结构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5.7/130=4.38%
【合同条款把握要点】:审核对方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加工制作、建筑施工”,在合同当中分别列式加工制作(16%)和施工安装(3%)的分别组价,同时价税分别显示,对于发票明确:专用发票/发票发票。
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