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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