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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想请问关于建筑业差额征税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劳务公司,取得的合同是清包工,符合2016 36号文件差额征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03*0.03,对甲方开出3%的增值税全额专用发票,取得分包1%增值税全额普通发票,在季度申报时,填写了附表3的的扣除。后续被税务局监控到了,说是小规模纳税人未足额缴纳增值税款,就是因为附表3扣除分包的金额。请问,我公司现在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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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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