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政府从税收征管方面不断加强研发活动的优惠力度。9月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28号公告,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税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而《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又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具体优惠适用规定如下:
一、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研发失败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另一种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目的是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二、被投资方条件
接受出资并进行基础研究的单位,要求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民办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民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营业范围符合要求: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符合以上条件的接收出资方,取得的用于基础研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方申报享受
企业出资进行基础研究,符合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时不需要备案或审批,自行判断适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也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预缴享受时,填报A200000表“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下相关栏次;
汇算清缴时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四、投资方加计扣除优惠备查资料
企业出资资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自然科学基金进行基础研究,发生支出在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100%扣除的,需要准备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要注明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加计扣除的情形包括:
1、研发费加计扣除;
2、残疾人工资加计100%扣除;
3、202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器具、设备,一次在税前扣除的,可以加计100%扣除;
4、企业出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自然科学基金进行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100%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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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