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事业单位经批准于 2021 年 12 月底开展了全面资产盘点工作,其中盘亏自用笔记本电脑 1 台。经查证,原因系职工张某 2021年 11 月出差做项目时所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因故丢失,沟通获得项目委托方的赔偿 3 000 元。该笔记本电脑为 2019 年 3 月购买,发票含税金额 6 000 元(不考虑增值税影响因素),已计提折旧 33个月,累计折旧金额 3 300 元。甲单位对于资产盘点中查明的盘亏资产按以下步骤进行了处理:
(1)按规定履行处置审批程序。甲单位要求员工张某提交电脑丢失过程说明书,按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处置等文件,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先转入待处理资产。单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确认,因当年处置资产数量不多,金额不大,属于单位审批权限范围。财务与资产部门向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提交了本年资产处置申请。
(2)根据单位批复意见进行处理。甲单位于当月收到单位批复意见,同意对该盘亏资产进行处置,财务与资产部门对盘亏资产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3)确认该盘亏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处置费用。该资产获得赔偿收入 3 000 元。
(4)确认资产处置净收益并上缴国库。该盘亏资产获得处置净收入 3 000 元,按规定应上缴国库。
(一)案例分析
1. 关于资产盘点工作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1601 固定资产”科目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案例中,甲单位定期每年盘点一次,2021 年 12 月对固定资产盘点时,盘亏笔记本电脑 1 台。
2.关于盘亏资产报经批准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 号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根据《政府会计制度》“1601 固定资产”科目规定,“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案例中的盘亏资产处理第一步中,甲单位根据政策要求,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不再计提折旧。甲单位经沟通后确认该盘亏资产在单位权限范围内履行报批程序,第二步收到批复意见及时做后续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按资产账面价值 2 700 元(账面余额 6 000 元扣减已计提折旧 3 300 元)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3. 关于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收支结清
根据《3 号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案例中盘亏资产处理第三步,确认该盘亏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处置费用。该盘亏资产获得赔偿收入 3 000 元,未发生处置费用。第四步按规定资产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 3 000 元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甲单位盘亏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 2021 年 12 月,盘亏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时: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价值 2 70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计算机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3 300
贷:固定资产—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计算机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6 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 2021 年 12 月,收到同意批复处置盘亏电脑的意见时: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2 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价值 2 7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 2021 年 12 月,收到取得赔偿和变价收入时:
财务会计: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净收入— —赔偿收入 3 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 2021 年 12 月,确认待上缴国库的盘亏资产处置净收益时: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净收入 3 000
贷:应缴财政款 3 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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