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公司现在的业务结构有什么税务风险不?
公司是做机械制造的,对外销售的机器还包括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软件,刚刚开始有业务公司结构为母公司A,100%持有下面三家子公司B、C、D
目前的销售模式是:
1. 子公司B从外采购零件组装为机械,将生产好的机械销售给母公司A,发票内容为机械设备
2. 子公司C、D自研所有的软件(C:嵌入式软件,D:计算机软件),按照B销售给母公司A的机械数量配套销售软件给母公司A,发票内容为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3. 母公司A将从B、C、D公司采购的软、硬件打包后统一对外销售,对外开的发票内容为机械设备。
4. 所有的对外销售都是母公司A完成的。B、C、D的收入都来自于同母公司A的关联方交易。
想请问:
1. 上面的销售模式下,B、C、D的定价是否公允,要如何向税局证明?或者说税局会不会核查B、C、D的定价是否公允?
2. 嵌入式软件是否一定要和烧机的硬件在同一家公司销售,才能享受即征即退?
3. 母公司A开具的发票,如果内容和从B公司开来的发票一样,都是机械设备,是否母公司性质就变成了贸易公司?如果我和税局解释将嵌入式软件烧入设备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工作是母公司A完成的,是否可以避免这种认定?或者我们让母公司A也持有一些软件的软著,母公司A对外销售时同时开具软、硬件销售发票的话是不是也可以避免被当作贸易公司呢?
求哪位大神能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