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2019 年甲公司有关债券投资业务资料如下: (1) 2018 年1月1日,甲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 B 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价款 2 650 万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50 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 30 万元,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额为 1.8 万元。该笔B公司债券于 2017 年7月1日发行, 面值为 2500 万元,票面利率为 4%,按年付息,上年债券利息于下年年初支付。甲公司将其划分 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2)2018 年 1月 31 日,甲公司收到该笔债券利息 50 万元,假定债券利息不考虑相关税费 (3) 2018年6月 30 日,甲公司购买的 B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 480万元。 (4) 2018年12 月 31日,甲公司购买的 B 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570万元。 (5) 2019 年年初,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 100 万元,假定债券利息不考虑相关税费。 (6) 2019年3月15日,甲公司将上述债券全部出售,售价 2 640 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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