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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用房等公共配套做售楼部或样板间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征?
1、物业用房或项目其他公共配套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不可售,通常没有独立产权,或者说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者移交相关部门。相关成本在核算时已分摊到项目的可售面积。也就是说分摊给了每个购房的业主,业主所支付的房款中包括了相应的土地和建筑成本。
2、基于上述理解,个人认为利用物业用房等公共配套做售楼部或样板间无需单独缴纳土地使用税。在未全部售罄前,地产公司就全部用地面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交房后小业主适用免税;如果业主为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也包含了应分摊的公共配套土地面积。因此物业用房等如果再单独交纳的话,则构成重复缴纳。
3、房产税则相对复杂。依据房产税的规定,此类房产通常由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缴纳。房地产公司或者后期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无偿使用了就需要缴纳房产税。但在实务中怎么征怎么交成了问题?鉴于该类物业成本组成的特殊性,个人认为对无租使用的,可参照同期可比物业租金水平从租计征。而税务部门则认为既然是无租使用,就要从价计征。在对原值的认定时,要求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土地成本,从而增加了房产的成本。如此骚操作,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又背离了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原则。是否合适?抛砖引玉沟通探讨……
1152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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