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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建筑企业混合销售


近日,朋友遇到一个问题,A公司进行电力系统改造,施工方外购电力设备并安装,A公司就如何开票与施工方产生争执,A公司要求施工方将电力设备与安装费按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施工方坚持按照建筑安装业统一开具发票。双方都无法提出让对方信服的理由,僵持不下。现就对该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36号文规定,要明确一点,混合销售应当是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二者具有关联性。也就是销售对象与被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同一个。否则,不构成混合销售。

但是,对于混合销售也有例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显然,该规定突破了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可以称之为“特殊的混合销售”。

就上面A公司遇到的问题,是属于一般混合销售还是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可以看到“特殊的混合销售”强调的是自产货物,并没有包含外购的情况。对于外购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又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注意42号文的用词,“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没有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呢?税务总局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应当按照36号文混合销售情况处理。

总结一下,1.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对于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如果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未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当按照36号文混合销售的规定执行。3.对于销售外购的货物(除机器设备外)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当按照36号文混合销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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