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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契税后能否增值税计算销项税扣除?

23号公告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契税,契税在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中明确“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此,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契税的情况下,就应该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销项税计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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