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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各地税务机关以此为由,开启了新一轮的配套费征缴契税的专项行动,在当下陷入“寒冬”的房地产行业再次引发争议。鉴于配套费与土地收储、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关系,本文从土地收储、出让、契税以及配套费的历史演变、政策衔接出发,厘清概念,进而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到底该不该征契税?
547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1)

2年前

  • 156****0516 :从历史梳理来看,不征更符合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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