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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能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弱弱问下,财税[2016]36号附件二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为什么一个可以选择适用,一个一律两者有什么区别,甲供工程到底能不能用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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