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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相关的增值税问题

1.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调整收入。案例:对于施工企业存在的应收质保金,在质保期开始时,已向业主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质保期内,业主因质量问题未全额支付质保金。与未收到的质保金相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发票?2.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调整成本。案例:对应采购的大型设备,在质保期开始时,供应商已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未完全支付质保金。与未支付的质保金相关的增值税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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