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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3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4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行政单位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事业单位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事业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委托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单位还需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第九条 市直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审批部门在收到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处置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
   第十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应按照市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和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按照《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纳入市直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及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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