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税务处理决定书账务处理问题
我公司于今年(2021年)被shui wu ji cha,要求提交关于2015年一个工程的合同,zhuan zhang记录,以及其他的一些资料,我公司把这些材料准备齐全后,交给了shui wu局。之后,shui wu局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补交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但在决定书的最后又写到所得税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增值税及附加税和滞纳金因从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至检查开始时已经超过3年的追征期,故对你单位本次检查应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及滞纳金不予追征,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我现在迷惑的是虽然税务局对我单位进行了税务处理决定,但是并没有进行实际的补交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和滞纳金,但是又要我单位在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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