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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各位会计同仁,近年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各种操作都透明化,以前的一些处理方法现在都不适用了。下面这两个操作你们怎么看?一、甲、乙、丙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甲向乙采购货物,丙向甲提供运输服务,发票由乙方、丙方分别开具货物和运输发票,货款与运费均由乙方收取,这样税法是否允许?如果允许,收到运输发票是否直接入乙方?
二、甲公司向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发票齐全,现乙公司发来一份委托收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直接付款到乙公司的法人私账下,这样又是否允许?
1016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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