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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是否可以选择不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3号)填表说明规定:“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因此,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前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结余大于零的,不可以选择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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