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关于房地产补缴

请教一下,税局让补缴了10年的房产税跟滞纳金,公司11年在租赁的土地上建办公房,没有单独设置“固定资产-房屋”这个科目,一起合并计入到了“固定资产-缆车”里面,现在补缴后,账务上是不是要把属于房屋的钱从”固定资产-缆车“中分离出来?重新登记一个科目“固定资产--房屋”,原来的缆车按10年提折旧了,但是房屋是要按20年。汇算清缴的话,要不要进行调增?
481人看过 3年前
暂无评论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