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建筑企业纳税申报的问题
我公司是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12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万(税率3%,简易计税办法,清包),10月份取得的分包发票及支付的分包款项一直没有做扣除或者抵扣,分包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给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110万(税率1%),本月申报的时候我想把这部分分包款给扣除了,想请问下各位老师们该怎么申报?需要把这分包的发票做进项认证吗?还是直接在附表三里面填扣除金额呢?如果是扣除金额的话,有税差怎么处理?(我公司开具的税率是3%,分包供应商开具的税率为1%),求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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