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收到上年的退款后原始票据是否应该退回?
1、背景:去年单位向某行业协会交了一笔会费,该协会提供了“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去年我们已经做账,原始票据已经装订存档。今年该协会把钱给退回来了,但要求把去年开给我们的票据原件交回去,说要交回财政部作废。经查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但该笔会费退回不属于此类情形。2、请问各位老师我方如何处理,及制度依据:
(1)他们这个要求有制度依据么?
(2)是否有其他处理方式,如可以通过红字冲销的方式处理,由协会自己再出红字票据冲销,而不用我方归还原始票据。
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