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些实务问题
业务前提为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原有主要资产负债置出,并发行股份、配套募资收购标的公司,会计上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问题:所有中介都是由上市公司签订的(券商,审计,评估,法律),并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能否在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扣除?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问题 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为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应可以从溢价收入中扣除,即冲减资本公积。但证监会在2020年11月13日废除了上述监管问答,重新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在这个指引中删除了上述问题。
请问各位,上述费用现在还能否从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