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施工费用支付:
1、乙方每月20日前向甲方开据上月船舶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甲方每季度付乙方船舶租赁费一次,付款额度不超过租赁费总额的60%(租赁费总额依发票额为准),剩余部分三年内付清。
这里剩余的40%的租费说分三年内付清,应认定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按照合同的说法,三年内付清,似乎就是和时间流逝有关,应确认为应收账款,但我感觉这里有质保金的意思,虽说合同里没说这是质保金,若是质保金,我认为应确认为合同资产。
业务背景:我公司是一家航道疏浚企业,这个合同的业务是航道维护疏浚,总包方租赁我公司船舶施工,我公司负责施工人员(即船员)的配备和设备维修,承租方负责船舶燃油费用。承租方有话语权,我方只能按照承租方的意思签订租船合同,这样承租方可多抵扣增值税,其实可以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航道疏浚服务合同,增值税率要低,但因对方有话语权,我们只能听人家的。所以我认为这本质上是一项服务合同或者工程合同,剩余40%尾款有质保金性质,我个人感觉似乎确认合同资产更符合业务实质。
各位老师,有什么高见,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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