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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的处理,寻求各位精英的解答。
就是现在有个关于资源税实务方面的问题,想征询一下大家的意见。我们有一个私人老板(自然人),因为当地在修隧道,就从洞里挖出来很多砂岩。挖隧道的施工单位对这些砂岩没有处理办法,就联系到这个私人老板,请他能否想个办法处理了。这个私人老板联系到几个工地,刚好要做回填处理,他就想把这个砂岩全部转运到回填的工地去。但是就涉及到资源税的问题,因为这个砂岩纯粹是别人不要,然后请求我们处理掉,不用付钱给他们的。我咨询了税务局,他们说要征税。但是对于这个价格认定,他们也拿捏不准,到底该按照计税基础多少征收。我们这边就是相当于搬运而已,这个砂岩卖给回填工地,就只是在搬运费的基础上适当加价。我们是到底和买方签订一个运输合同,还是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如果签订的是买卖合同的话,资源税的计税基础又该如何确定呢?谢谢各位精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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