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船舶企业为甲方(关联方)提供船舶用于运输货物,月底向甲方开出增值税专票,税率为6%,发票内容为船舶服务费,发票金额仅为船舶服务费,不包含油料及其他费用。
一、2016年以前我司和甲方结算油料分为以两种情况:
1、 甲方还船油料大于我司交船油料,则我司开出负数发票,退油料款给甲方。账务处理:借:原材料,贷:其他应收款;
2、 甲方还船油料小于我司交船油料,则我司开出发票,向甲方收取油料款。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贷:原材料;
二、2016年以后,因我司经营范围内不具备买卖油品的资质,因此不能再开票,改为实物交接的方式:
1、 甲方还船油料大于我司交船油料,交还船吨数差额的燃油由我司向油品公司支付。我方记账为借:成本,贷:供应商
2、 甲方还船油料小于我司交船油料,则甲方向油品公司购买差额油料加入我司的船舶。我方无需做账。
由于交还船业务经常发生在次月,油品价格每月波动,因此相同吨数油品因为跨月存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外部审计认为我们这类情况仍然属于买卖油料,不算是实物交接。
请问企业经营范围没有买卖油品,也暂时无法改变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跟甲方结算交还船油料?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