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文件本身的合法性
当纳税人在面对各地税务机关的文件,并且感觉文件侵犯了自身合法利益时,首要眼光是质疑,质疑其文件是否合法。
【案例】 自然人张三,将自己拥有的和谐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无偿赠送给自然人李四,二人间没有任何亲缘及赡养关系。截至赠送日,该5%的股权对应和谐公司净资产为100万元,税务机关评估其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是200万元。自然人张三送出股权,自然人李四接受股权,他们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应按什么金额纳税?
某省地税局2009年某文件这样规定:
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定:
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征收出让方的税金,本例出让方未取得收入。
按这个文件规定,本例中受赠股权的李四,应该按评估价格200万元计税,应纳税额=200万元x20%=40万元。
【案例】将上例改为:
自然人张三将自己拥有的一间房屋,无偿赠送给自然人李四,二人间没有任何亲缘及赡养关系。该房产原买价100万元,市场价200万元。自然人张三送出房屋,自然人李四接受房屋,他们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应按什么金额纳税?
这个例子仅是把所赠之物,由股权变成了房产,则受赠的李四,就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了。因为财政部2009年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其中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需要读者注意的是,上引财税[2009]78号文对赠送房屋征税是指在无血亲、赡养等关系时,才对受赠者征税。血亲、赡养关系间的房屋赠送,以及房产的继承行为,目前都不征个税。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税企在检查中的对峙与争议中,文件是由税务机关制定的,是税务机关管理纳税工作的重要工具。如果不敢对其进行质疑,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维权。
第一, 文件规定不清楚怎么办
文件规定不清楚,包括没有进行规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应该按照上位法执行:按着上一级法律、法规、规章来办
第二、注意文件中的关键表述
文件里凡是“可”,则代表一种选择,纳税人可以选择遵循,也可以选择不遵循。文件里凡是“应该”,则代表一种规定,纳税人必须遵循
又如,文件里凡是列举了一些项目之后,用了一个“等”字,则一般代表不完全列举,此时某些未列举的项目如果符合其要求,也应包含在内;如果没有用“等” 字,则代表完全列举,没有列举到的都不在列举之列。
第三,文件也要重事实与实质
文件上的争议往是税企间检查争议的一个重点,有时对文件咬文㬭字的分析,可能会产生误读,最常遇到的就是机械理解,对文件所表达的实质于不顾。
税例如,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国税发[1995] 192号文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一规定就是现实通常所说的“开票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和谐公司采购一批物资,供应商发货时联系运输公司组织运输,按合同约定代垫运费100万元、增值税金11万元,然后在收取货款时,一并由和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一位稽查人员认为,和谐公司支付的运费开票方是运输公司,收款方却是供应商,属于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所以不允许抵扣。
这就典型的按字面意思曲解了税收文件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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