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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用现金交欠税与滞纳金的你,就要被群嘲了!新方式已破解!
在遇到税务检查时,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既存在欠缴的增值税与滞纳金,同时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那么,企业可否用增值税留抵税额却抵减增值税查补税款与滞纳金呢?今天,实操君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那么,抵减金额如何确定?是否有先后顺序?可否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滞纳金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例.2020年2月,税务机关对甲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甲企业2019年6月少缴纳增值税5万元,2019年7月少缴纳增值税6万元。因甲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无力及时结清税款从而形成欠税。截至检查截止时,甲企业尚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7万元。则抵减原则是首先抵减的是2019年6月欠税5万及对应滞纳金,如留抵税额还有余额,可以继续继续抵减2019年7月欠税6万及对应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由此,针对国税函〔2004〕1197号中的“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相关规定,纳税人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先用期末留抵税额全部抵减欠税本税金额,在具体操作时,笔者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企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与滞纳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样表如下: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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