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依据:
要判断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契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SO,问题又变成了:市政配套费属不属于成交价格?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就应该缴纳契税,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则不应该缴纳契税。
根据财税2004年134号文件: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再来看国税函[200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2) 实务操作:
实际征纳中,大多数税务机关都依据以上文件确认需要缴纳契税。
但是,其实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仔细研究文件可以发现,两个文件都强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所以,市政配套费应分别情况确认是否缴纳契税。
1) 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市政配套费,是需要作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来缴纳契税的。
2) 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市政配套费,而是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缴纳的(现实中大多属于此种情况),那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而是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因果关系不要搞混哦),所以不需要缴纳契税。
但是鉴于税收征纳中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建议企业还是多多研读税法、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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