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
A公司有块地,因为债务缠身,该块地被法院拍卖抵债。 B公司通过法院拍到这地块。 法院判决书裁定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归B所有。法院判决书上写明土地使用权 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B时起转移。 法院判决书的裁定时间是2020年1月30日。
那么我想问下, 如果开票和过户是2020年4月。 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按 法院裁定之日1月30日。(1月份所属期) 还是按开票过户时间(2020年4月)算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呢?
我百度找了下以下资料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没写清楚是法院裁定的时间为标准,还是看开票过户的时间为准。 如果按照法院裁定的作为应税行为发生日,那么就有有税款滞纳金了。
资料法规: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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