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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设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均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基数。

在进行汇算清缴报告填写《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其内设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如何填写?按上述文件理解,应填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栏,但由于该部份工资已进行个税申报,会导致工资薪金支出与实际个税申报数出现差异,请问在实务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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