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销售合同,然后我公司与煤炭供应商又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煤炭供应商负责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直接发运到电厂,但是电厂验收合格后,我必须都支付煤炭供应商煤款,无论电厂是否给我公司付款。请问我公司是否取得了对该批煤炭的控制权,是否按销售额全额计收入,还是按销售额与采购额的差额计收入,依据准则第几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我公司未取得此笔煤炭的控制权,应该按销售额与采购额差额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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