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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价外费用与平销返利
一、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卖货(服务、劳务)的同时又收取的杂七杂八的费用。是销售方收钱+再收钱!购买方在此过程中收钱,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开具发票,不用交增值税。
1、概念: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举例:销售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购买方额外收取的延期付款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购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再例如:加工企业(销售劳务一方)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方通过协商收到销售方给的补偿金或者延迟发货利息补偿,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收取此项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加工企业根据购买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即可税前列支。2、未执行的合同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及如何税前列支?总局答复: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思考一:由于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思考二:由于房屋承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出租方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思考三:A公司将房屋租赁给B公司,未到期A公司因故收回房屋,应付B公司违约金2万元,请问B公司应该给A公司开具发票吗?二、平销返利:是销售方又返给购货方一些钱。是销售方收钱-返还给购买方部分钱!对商业企业(购买方)向供货方(销售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商业企业(购买方)不必开具任何发票,由供货方(销售方)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会计实务】平销返利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平销返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以后有时间找个案例写一写。既不属于价外费用,又不属于平销返利的,但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由商业企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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