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月实现销售额150万元,其中生活服务业10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代服务业销售额50万元。
当月共实现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共发生6万元,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等 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6(包括生活服务业的销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计算过程如下: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100÷(100+50)=4(万元);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3-(6-4)=1(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6-4=2(万元);
可加计抵减额=2×15%=0.3(万元);
加计抵减后增值税应纳税额=1-0.3=0.7(万元)。
说明: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可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部分不能计算加计抵减额,因此,应先计算当期免税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金额后,后续才能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注意: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后,所有的销项与进项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疫情免税政策,只有生活服务业的才可以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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