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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关注提醒:发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这两点新变化!

​马上就要到年底了,相信我们大家都非常关心的一件事就是年终奖,尤其是财务工作者。发放年终奖要考虑到税务问题,以及所要涉及到的汇算清缴政策变化问题等,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整理了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的两点新变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提醒1】2019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间:

1.2019年12月份发,2020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度,2020年3-6月份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要考虑;

提醒:如果2019年12月份没发,但是2020年1月申报,税务系统“默认”税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度,也会“默认”2020年3-6月份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要综合考虑。

2. 2020年1月份发,2020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属于2020年度,2021年3-6月份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要综合考虑。

【参考资料】

1.2011年9月1日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时,也曾引发相应的疑问:

税务总局在解读中举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2.《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摘要: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一句话:工资薪金个税按照发放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所属期),不管工资所属期。

【提醒2】2019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选择: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江苏税务等多地税务官方答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但是没有明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单独计税。

建议:为了保险起见,个人在平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将来还可以“反悔”,即“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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