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网校的老师第一时间对内容进行了整理,备考注会的同学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余温还没有过去,消费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又和大家见面了。按照现在的速度,我国在2020年之前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很有希望的。现在的18个实体税种中,9部已经立法,剩下的9个税种,5部已经出台了征求意见稿,只有4个税种暂时未出台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房地产税涉及的税种合并问题,剩余的税种在2020年完成立法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 方案给出了两个调整思路: ▒▒
一是纳税环节逐步后移。二是税收收入稳步下划地方。那么带来的直接变化,就是负税人税负的增加。产品销售各个环节都有增值,纳税环节后移,税基一定是增加的,那么税率不变,税额一定增加。现行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政府收入,后续改革会将部分消费税收入划为地方政府的收入,从现在的思路来看,主要是存量部分仍归中央,增量部分归地方。那么已经非常直白的表明,后续消费税一定是会增加的,具体是从哪个税目开始,还要看等具体的政策出台。应该是会从珠宝玉石、高档手表之类对民生影响较小的税目开始,不会选择成品油、小汽车之类的大众消费品。我们这里只学习税法知识本身,不展开讨论这个问题。
按上述改革思路,后续消费税会有大的调整,但是在此次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未作出实质性变更,基本平移了原来的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但是征求意见稿中给后续改革留下了“接口”,这一点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纳税人的表述中,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消费税法将要发生哪些变化: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提示
相较于现行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表述。征求意见稿将“生产环节”调整为“销售环节”,为后续纳税环节的后续工作留下伏笔。但是从这版征求意见稿本身来看,《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虽然结构进行了调整,但是实质内容未变。后续纳税环节调整的话,直接对税目税率表进行调整即可,更加便捷。例如下表中,若后期“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纳税环节后移,直接把“10%”的税率调整至“零售环节”即可。
▒▒ 计税依据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提示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未做调整。我们这里注意到在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组价计算中,和增值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消费税征求意见稿也讲“关税完税价格”调整为“关税计税价格”。那么应该同样隐含着“计税价格中不含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这层意思。我们要关注后续政策对这个地方的有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 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提示
此处是消费税征求意见稿中调整最大的地方。原来已纳消费税扣除政策分布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内容较多,也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从大的抵扣范围来说分为以下三类: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对第一类连续生产进行了从新规范。外购连续加工抵扣的范围增加了啤酒,不见了珠宝玉石和摩托车。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抵扣范围未做明确,从表述来看全部类别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但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但是实际情况是,现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中,若加价销售,不用考虑消费品类别;若连续生产,是要考虑消费品类别的。后续正式文件此处是否会发生调整,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
同增值税征求意见稿一样,消费税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计税期限中“1日、3日和5日”的规定,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除了上述调整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有其他的一些对原政策表述的更新和完善。但这类调整和我们原来的理解没有差异,所以不做进一步说明。此外,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我们在文章开头所提到的消费税后续改革留下了理论依据。
本文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张敏老师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