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
请问大家,公司没有车,法人/员工去拜访客户开自己的车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可以直接报销入销售费用-差旅费吗?这种情况需不需要和员工/法人签订私车公用的协议呢?如果签订私车公用的协议,是不是就是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协议需要去开租赁发票?还有一个是,公司与医院有移动产检车的合作项目,产检车是属于医院的,现在是我们有会员客户去做检查产生的加油费就报销,这样产生的加油费入销售费用-业务费合理吗?最近看私车公用的比较多,但是说的都是要签租赁合同,要去开租赁发票,肯定不想这样操作比较麻烦。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是0租金且无补贴的是否可以?就事项发生后实报实销。然后每次发生的汽车费用不放入汽车费用科目是否可以?
希望有遇到相同情况的朋友们能给点意见建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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