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1121)
【每日财税要闻】
1.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个税汇算清缴义务;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2.财政部印发《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方案》。
3.银保监会下一步,将增加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引导银行下沉客户群体,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大结构性降成本力度,引导银行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规范银行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引导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