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1115)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2.国资委印发《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外部审计监督。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中央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3.中国结算修订《上交所与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增加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规定;删除全球存托凭证相关印花税收取内容。
(以上信息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中国结算网站)
【实务技巧】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