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属非房地产企业,2006年取得的非住宅房屋,有购房发票,非自建,且有契税发票原件,契税发票计税金额与集资建房合同金额相等。2019年转让,委托中介出具房屋重置评估报告,请问老师:
(1)2019年转让时,增值税应按差额计税,土地增值税按重置评估价格扣除计算,还是按发票原值加计 扣除计算?
(2)如果两种计算方式其中之一对纳税人更有利,纳税人有权选择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计税方式吗?
(3)如果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选择按评估价格计算时,增值税还可以按差额计税吗?
因为实务中,税务机关有工作人员答复,当土地增值税采取按评估价格扣税计税时,增值税只能采取全额计税方式,理由是当土地增值税采取按评估价格扣除时,即征税人不知道房产取得原始价格,而增值税如果采取差额计税,就肯定知道房产取得原始价格,两项合计自相矛盾,所以税务机关某工作人员,对纳税人要求是,要么土地增值税按发票加计扣除、同时增值税按差额计算;要么土地增值税按评估价格扣除、同时增值税按全额计算。本人不同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答复,想问老师。
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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