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计划将资产整体转让,债权以三方协议方式也转走,债务留待慢慢消化。
固定资产中
1.2009年1月1日之前固定资产(动产)按3%纳税、开专票(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应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放弃减税的,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9年1月1日之后固定资产(动产) 按现行13%,无优惠政策,按正常税率纳税
3、2016年4月30日之前固定资产(自建不动产)按5%纳税、开专票。(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4、2016年4月30日之后固定资产(自建不动产)按9%纳税、开专票(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9%。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2013年8月1日之前车辆,按2%纳税(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2013 年8月1 日之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2013年8月1日之后车辆,按13%纳税。
此类转让是否还符合重组的相关优惠,请高手赐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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