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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转出

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请问这里为什么要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用于这两个项目的不需要转出吗?
927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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