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927)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就《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规定相比,4条未修改,修订60条,新增105条,删除5条,征求意见稿总共164条。增加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考核与评价等。
2.财政部办公厅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涉及大宗商品计量、关联方判断和企业合并。
3.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