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持有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如何核算?
报业发行企业提供广告版面给房地产企业发布广告,而房地产企业则以自己的房产置换广告版面,那么报业发行企业置换回来的大量房产(分为已取得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正在办理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及暂只签订了相关房产的购房协议三种情形)该如何核算?固定资产、存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报业发行企业持有的该类房产显然不属于这三类,那么就不应该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正保会计网校的相关讲义中也明确以此举例:“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两种情况,'建筑物'只包括'出租',不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购买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那么问题来了,非房地产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如何核算?是以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以存货核算?如果以固定资产核算,那么企业每年要计提折旧,企业并不想这么做,因为会影响每年的利润额。而如果以存货核算,那么有人提出,房产是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非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不能是存货吧?请各位大侠就非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已取得相关房产权属证书、正在办理相关房产权属证书及暂只签订了相关房产购房协议三种情形的房产应如何核算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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