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入账的发票发现不能使用,应如何补税及账务处理?
我单位2018年购买办公家具一批,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488590元,我们采取五五摊销法,当时的会计凭证如下:借:低值易耗品 488590 贷:银行存款 488590. 因采用五五摊销,计入费用50%,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244295 贷:低值易耗品 244295. 2019年7月份发现该笔发票不能使用,因为采用的五五摊销法,2018年有244295元计入费用,所以要调增所得税61073.75元。另一半家具款计入了低值易耗品,我进行了红冲,会计凭证如下:借:低值易耗品:-24429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4295. 随后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到未分配利润科目,会计处理如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4429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44295
请问我以上的会计处理对吗?如果不对应怎样处理?如果这样处理对,我2018年计入费用的50%低值易耗品补税61073.75元,剩下的低值易耗品我还用再补税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金融是要调减的金额 )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所得税
因为调减了损益,所以利润加大,要调所得税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未分配利润
如果19年另一半,也可以调到营业外支出,19年不允许税前扣除。
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