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遇到关于确认收入问题,请教各位一下
我公司有一项业务就是作为中介为小微企业募集短期资金:我公司作为担保人,还有一家公司作为再担保人,每次募集资金前,要向小微企业收一笔担保费用,这笔费用要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我公司收入,还有一部分是为再担保人代收的款项。分录如下:先收取担小微企业保费 借:银行存款 105534.25
贷:应收担保费 104547.95 (我公司收的)
其他应收款 986.3 (再担保公司收的)
资金募集完毕并转账给小微企业后 ,这笔业务完成 借:应收担保费 104547.95
贷:手续费收入 98630.14
应交税费-增-销项 5917.81
借:其他应收款 986.3
贷:其他应付款 986.3 (其他应付款会在月末统一支付给再担保公司)
现在的问题是,我公司开出的这种合计金额104547.95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归属于哪一张凭证,我认为再第二张凭证中才确认收入,因此放入第二张凭证中。我们的财务主管认为,应当在附第一张凭证中。
所以请问大家,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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