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内部审计机构不负责、不参与工程结算前置审核

  1、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2、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独立性。

    工程结算(前置)审核,与采购部门的采购审核、科研部门的科研审核、财务部门的财务审核、合同部门的合同审核、人事部门的薪酬审核等一样,均是属于具体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内部控制措施,该类内部审核是为其自身的管理目标服务的,与审计部门的专门性审计监督有根本性的区别。

    假设审计部门真的直接负责、直接参与这些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内部审核行为,则实质性替代了业务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推演,根据权责对称的原则,应当解除不(愿意)承担内部审核职能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的权限。或者实质性地应当取消这些不履职的业务管理部门,防止多头管理,扯皮推诿现象的出现。

     依据内部审计要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建议的定义,显然内部审计机构是不能直接从事内部控制建设、风险管理及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也就是俗称的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监督员。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秘书长新年致辞,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精神,内部审计机构不应当承担具体的招标决策、合同审签、支付核批、制定内部制度等管理职责,而是应当检查这些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并提出改进建议。

     结算审核,是指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的审核,属建设管理活动。

    而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属行政监督。这就是两者性质上的差别。

     工程结算前置审核与工程结算审计从名称上就不属于同一概念。类似的,采购审核不是采购审计、科研审核也不是科研审计、财务审核更不是财务审计、合同审核不是合同审计。

     当前,中国内部审计行业出现了一股不合规的潮流,混淆主体业务部门业务审核活动与独立审计监督活动的界限,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否则将使内部审计陷入两难的境地,造成自我评价,违反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6085人看过 6年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