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下的因支付外单位个人劳务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纳入预算中?
请问在政府会计制度下的事业单位,支付外单位人员劳务费1000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0元,实际支付外单位 人员960元。分录如下:发放劳务费时:财务会计为 借:单位管理费用-商品服务支出 1000元 预算会计为: 借 事业支出 960元
贷:其他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0元 贷: 资金结存 960元
贷:银行存款 960元
假设本月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共3000元,其中代扣代缴外单为人员的个税只有上述的40元,则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分录如下:
财务会计为:借:其他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预算会计为(40元纳入预算):借:事业支出 3000元
贷:资金结存 3000元
还是 预算会计为(40元不纳入预算):借:事业支出 3000-40=2960元
贷:资金结存 2960元
哪一个预算会计的分录正确,支付外单位非聘用人员的劳务费40元是否应当纳入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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