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和留住核心人才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常见的几种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
个人身处的企业不同、获得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同,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也不尽相同。本周我们梳理学习一下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1.上市公司——财税〔2005〕35号、财税〔2018〕164号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图所示。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3)行权后:
持有期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股期限,适用差异化纳税政策。
财产转让所得: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财税〔2016〕101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二、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1. 上市公司——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财税〔2018〕164号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国税函〔2009〕461号
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不适用上述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1. 上市公司——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财税〔2018〕164号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限制性股票,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2.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财税〔2016〕101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四、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1.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财税〔2016〕101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2. 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6〕101号、财税〔2018〕164号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区分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股权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为了减少篇幅,突出重点,方便区分记忆,本文仅列示具体的税收政策,不列示相关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等内容,但会给出各项政策的法规条文出处,有需要的同学可以自行查询。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
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
正保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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